华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项目收费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运金融租赁”)的金融服务及相关收费行为,促进华运金融租赁金融服务质量的持续提升,保障华运金融租赁稳健合规和持续经营,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中的服务项目收费是指华运金融租赁在向客户提供租赁资产管理、厂商租赁管理、融资、咨询等金融服务时,收取的除合同约定租金之外的各种无需返还的现金及其他形式收入。
第三条 服务项目收费主要分为两大类别:结构性收费和中间业务收费。
结构性收费是指为了维持交易结构的稳定,确保不同市场和利率环境下合同的正常履行以及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利益的平衡,向客户收取的费用。费率水平与交易结构、风险溢价以及交易发生时的金融市场情况密切相关。
中间业务收费是指华运金融租赁为客户提供信息服务、咨询服务等不涉及资产负债、不承担信用或余值风险的增值业务时,向客户收取的费用。收费金额主要与华运金融租赁服务的专业性、复杂性、服务时间以及产生的成本相关。中间业务收费遵循双方平等自愿、质价相符原则,服务提供部门应当保留对客户提供服务的记录、成果报告等档案。服务档案包括但不限于:1.包括服务人员、服务时间、服务内容信息的服务记录单;2.客户对服务内容和成果的确认单;3.服务成果报告;4.该项服务为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的其他资料(如有)。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一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拟订和更新项目收费名录,确定收费费率及价格水平,保证收费水平的公平性、统一性和盈利性;同时负责核算服务成本,确定收费项目的会计核算政策。
计划财务部同时也作为服务提供部门,在职责范围之内对业务部门提供服务支持,或者直接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条 资产管理部负责审核对外提供中间业务服务内容的合规性,保留中间业务服务档案。
第三条 业务部门负责与客户的联系与沟通,为客户提供服务项目收费统一信息,根据客户的需求,在相关部门支持下,提供金融服务并按收费价目名录(收费价目名录见附件)协商收取合理的费用。
综合管理部负责受理客户相关投诉,维护媒体关系。
第三章 收费项目管理
第二条 计划财务部根据交易结构以及市场需求情况拟订并及时更新管理收费价目名录,确定项目功能以及适用客户,并制定统一合理的收费标准。
第三条 收费价目名录及其变更须经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四条 结构性收费应针对具体租赁交易结构定价,业务部门应向客户揭示收费的主要目的和计费原则,计划财务部负责审核费率水平的合理性。
第五条 中间业务收费应能覆盖直接费用,由业务部门根据同业竞争情况在公布的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收费标准由计划财务部根据财务核算资料定期评估,及时更新。
第六条 对于社会公益等领域提供的金融服务,业务部门可以申请减免中间业务收费;对小微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免收中间业务收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指引由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收费价目名录》
收费性质 | 收费名称 | 项目功能 | 适用客户 | 收费标准 |
结构性收费 | 租赁手续费 | 作为租赁交易实际利率的组成部分,主要作用是在基准利率调整时,减少客户融资成本更大幅度的波动。 | 租赁业务客户 | 融资总额或者余额的一定比例,按年、分期或者一次性收取,0%-4%,具体金额视租赁结构而定。 |
中间业务收费 | 投融资咨询服务费 | 为客户提供租赁相关的融资策略、租赁资产选型、租赁结构个性化设计、租赁效益分析等咨询服务。 | 全部客户 | 视咨询内容的复杂程度、服务时间和产生的成本而定,最低1万元。 |
信息咨询服务费 | 为客户提供行业信息咨询(行业动向、产业趋势)、专业研究咨询(货币政策、市场调研)、解决方案咨询(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决策、供应链优化、产融结合等管理方面的解决方案)服务; | 全部客户 | 视咨询内容的复杂程度、服务时间和产生的成本而定,最低1万元。 | |
财务/税务咨询服务费 | 为客户提供租赁相关的法律适用、会计核算、税收筹划、资产评估等方面咨询服务。 | 全部客户 | 视咨询内容的复杂程度、服务时间和产生的成本而定,最低2万元。 | |
租赁资产管理费 | 受托管理租赁资产,包括租赁款催收结算、租赁物检查、账户监控、企业资信状况监控、租赁物保险管理、租赁资产处置等。 | 购买租赁资产的银行、信托、保险公司等投资机构以及其他租赁公司 | 管理资产总金额0.2%-1%(年率),分期或者一次性收取。 | |
厂商租赁项目管理费 | 为设备生产商提供持续性的一揽子租赁促销解决方案,包括为下游客户提供便捷的融资支持,扩大设备销售,保证销售回款,推动设备循环利用和二手市场发展等。 | 长期合作的设备生产商 | 合作额度的0%-2%(年率),按年或者分期收取。 |